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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发布集贸市场(商场)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
2020-02-12 10:51:35 12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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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为切实加强全省集贸市场(商场)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,阻断通过市场传播途径,最大程度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,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月5日制定发布了《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集贸市场(商场)疫情防控监督管理办法(暂行)》,并提出12条具体规定。

      《办法》明确提出,集贸市场(商场)开办者是农副产品、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的第一责任人,应当履行好农副产品、食品、价格、计量等管理职责。落实疫情防控责任,确保集贸市场(商场)鼠、蚊、蝇等病媒生物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要求。严禁在集贸市场(商场)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;病死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、水产品及其肉制品;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,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;假冒伪劣、过期失效、变质的产品;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。

      《办法》要求,集贸市场(商场)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,实行明码标价,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,要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,不使用不合格计量***。切实落实“一日一清消、一周一扫除、一月一清洁”的疫情防控措施。要加大集贸市场(商场)农副产品、食品质量安全、价格、计量、商标广告、检验检测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监督管理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      《办法》规定对集贸市场(商场)开办者和经营者拒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,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主动履行职责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等情形,将做出严厉处罚和责任追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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